(2016)闽07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余桂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11号罪犯余桂光,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桂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4)南刑执字1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桂光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1月因私藏其他违禁品(非重要违禁品)被扣1次分,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5.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桂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