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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91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赫德元要求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德元,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091行初8号原告赫德元,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住该区彭原镇下庄村。委托代理人赫天才,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九龙路。法定代表人刘军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永华,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赵广福,该局监管股股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赫德元要求被告庆阳市西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赫德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赫德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德元负担。审 判 长  李新强代理审判员  赵 鸿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泽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