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周福丽与张喜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311号原告周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张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4月22日开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周某某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