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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刑更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顺青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71刑更303号罪犯陈强,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昭中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3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2012年6月25日、2013年8月21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刑事裁定共减刑三年;于2014年9月16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董亚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珉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