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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阳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更465号罪犯黄阳炳,现在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阳炳犯抢劫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退赔三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1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阳炳减刑一年;2014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6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黄阳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黄阳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阳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阳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