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154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丁卫峰,泰安市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某,男,1983年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杰,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文 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