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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恢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孙妮、刘木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孙妮,刘木春,孙元东,王金叶,刘木新,王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恢3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孙建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妮。被执行人刘木春。被执行人孙元东。被执行人王金叶。被执行人刘木新。被执行人王海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皇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孙妮、刘木春、孙元东、王金叶、刘木新、王海秀的银行存款208286.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