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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250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毋某某,男,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金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