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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翟振宽与郭英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振宽,郭英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202号原告:翟振宽,男,汉族,农民。被告:郭英祖,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振宽与被告郭英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振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振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振宽撤回起诉。审判员  温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