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翟振宽与郭英祖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振宽,郭英祖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202号原告:翟振宽,男,汉族,农民。被告:郭英祖,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振宽与被告郭英祖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翟振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振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振宽撤回起诉。审判员 温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