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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积巧与仲强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积巧,仲强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144号原告:孙积巧,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仲强伟,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积巧与被告仲强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积巧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积巧撤回对被告仲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孙积巧承担。审 判 长  王兴东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