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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永嘉县鹤盛镇填垟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永嘉县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4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法定代表人郑德思,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平、陈衍光,永嘉县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永嘉县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法定代表人周有贤。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永土资罚(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17日将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一、没收鹤盛镇填垟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2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罚款2890元。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同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289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申请人作出上述行政决定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即没收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填垟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2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云代理审判员  郑璐郴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