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健与被告阮榅娇、连振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阮榅娇,连振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5民初517号原告黄健,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住政和县。委托代理人周兴,男,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政和县。被告阮榅娇,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政和县。被告连振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健与被告阮榅娇、连振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员 吴晓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