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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邵志路、党俊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路,党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邵志路,男,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人。被执行人党俊生,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本院在执行邵志路与党俊生为伤害赔偿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邵志路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