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2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689-1号申请执行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负责人单传强,经理。被执行人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钟红旗,经理。申请执行人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光明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1298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被告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州金象治金有限公司及徐州金象治金有限公司邳州华阳分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另案予以查封。本案对其中的部分财产也予以轮候查封。在另案中正在对查封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的期限较长,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徐州金象治金有限公司及徐州金象治金有限公司邳州华阳分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正在予以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的期限较长,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6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