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仕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115号被执行人唐仕荣。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刑初字第213号被执行人唐仕荣犯盗窃罪一案中,执行标的15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500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唐仕荣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唐仕荣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