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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秋洪、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等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王秋洪,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王润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雅娜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吕银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航空路79号。经营者王秋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润志。原审原告王秋洪。上诉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王润志、原审原告王秋洪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签订的《经销协议书》约定发生经济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的诉讼地位在签订合同时不能明确,该条款对纠纷管辖约定不明,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汕头书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馥珮系列产品经销协议书》,约定“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一旦发生经济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有效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审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航空路79号,故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