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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州立昇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立昇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立昇公司),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国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立昇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立昇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44-46号2幢527室。法定代表人郑兰,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国煌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国煌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工业集中区381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总经理。立昇公司与国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做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国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立昇公司货款人民币225938.6元;案件受理费5739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被告国煌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国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昇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国煌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牌号为苏A×××××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时不予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国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28808.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其名下牌号为苏A×××××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时不予处置。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国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国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