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罗艳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罗艳,女,汉族,1991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南大膳镇华兴村100号,身份证号码:430981199102204660。被执行人XX。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按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49004.6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应得收入49004.6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XX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