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无固定住所。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市龙检刑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库、刘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新家园、昌邑区崇文小区等地,以偷车开门的手段,先后多次窃取纪某某、杨某某等人车辆及车内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5,809.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行车证、螺丝刀、撬棍、手机等物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单、搜查笔录、行车证、车辆注册登记;盗抢机动车辆档案查封通知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照片、龙潭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韩某某、张某某、毕某某证言;失主纪某某、杨某某、吕某某、董某某、赵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在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新家园、昌邑区崇文小区等地,以偷车开门的手段,先后多次窃取吕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等人车内物品,并盗取纪某某吉BT2X**捷达出租车。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5,809.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案发后,被盗车辆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失主。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后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5年10月份到2016年1月19日,曾多次盗窃。2015年10月一天下午5时许,其开着车牌号为吉C5WX**深绿色捷达车从铁东龙潭山后道开到丰满建华新村,看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将后门打开,拿走一半柴油机油。2015年11月末一天半夜2时许,其从汇丰网吧出来,看到一辆白绿底色出租车,原打算把车胎卸下来,但在车轱辘下面发现了车钥匙,将车开到金珠乡九座村某小区停车场。过几天看没什么事,其将车喷了白漆,自己使用。2015年12月中旬晚上10时许,其开车去昌邑区哈达湾的虹园新村,在一栋楼下掰开一辆东风面包车,在车内偷了一个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2016年1月一天凌晨2时许,其在龙潭区铁东荒山附近道边,掰开一辆面包车车门,在车内偷了一个香水摆件、一个黑白座垫、一个车载MP3、一个行车证。2016年1月初一天晚上10时许,其在胜利桥附近小区里,掰开一辆北京吉普车车门,在车内偷了一套坐垫、一个黑色单肩背包,背包里有一套ESR衣裤、一个黑白色小音箱、一双白色旅游鞋等,把这些东西放到其奶奶家。2016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其在龙潭区铁东吉化一中对面高层楼下,打开一辆银灰色森雅车后备箱,偷走一个换挡圆球。2016年1月14日晚上11时许,其在通潭路小学旁边楼群,打开一台森雅车后备箱,将该车前风挡玻璃上保险证和保险标志、一个摆件、一个座套偷走。2016年1月19日凌晨2点半左右,其到龙潭区山前家家乐超市门口,看到有两台佳宝面包车,其上去开车门,两台车都锁着,被几个出租车司机看到,后来警察把其带到派出所。2、失主纪某某陈述,证实其是吉BT2X**出租车车主,该车架号为:LFV3AG683124XXX,发动机号:085XXX,该车登记的是其前妻段某某名字,离婚后该车归其所有。2015年11月20日早上6时许,夜班司机韩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停在吉林市龙潭区龙新家园16号楼的路边吉BT2X**的白绿相间的捷达出租车在其家楼下没了,其已报警”。3、失主杨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7日21时30分,其将车停放在吉林市龙潭区龙新雅居2号楼北侧的道边上,车内的几件衣物、车座套和小音箱等被盗。4、失主吕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13日晚上20时许,其将车停在吉林市昌邑区崇文小区通潭路小学旁边,第二天早上6点发现车的物品被盗,丢失了一个U盘、车辆的相关手续、年检标、环保标、保险标、行车证等。5、失主董某某陈述,证实2016年1月13日22时,其将车停放在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一建住宅1号楼楼下,第二天早上7点30分左右,发现车内物品被盗,丢失了驾驶证、行车证、车辆相关手续、太阳镜、车载MP3、存折、成人高考手续、洗车用品等。6、失主赵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2月6日早上7点钟,其发现停放在吉林市龙潭区江岸龙苑小区10号楼楼下吉BY3X**面包车内物品被盗,丢失物品有一个黑色的挎包,包内有人民币1,700.00元、身份证、行车证、驾驶证、10张左右的银行卡、几张欠条、行车记录仪等。7、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车主纪某某吉BT2X**出租车夜班司机,2015年11月20日凌晨2点,其下夜班把车停在龙潭区龙新家园16号楼道边,早5时40分左右,白班司机张某某取车没找到,于是其报警。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车主纪某某吉BT2X**出租车白班司机,2015年11月20日5时40分左右,其去龙潭区龙新家园16号楼楼下取车,没有找到,夜班司机韩某某说车被盗了,然后报警。9、证人毕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其与几个夜班出租车司机吃饭,其家住在吉林江北家家乐超市吉林银行那个楼,看到一个白色捷达车开过来,停在出租车旁边,一个男的下车后拽了好几个车的后备箱,其想是小偷,几个朋友下楼了,到问他干什么的,他说找东西,并开车跑,后来我们就把他抓住,交给警察。10、行车证、螺丝刀、撬棍、手机等物品,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时所使用的工具。1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自然情况。12、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王某某奶奶吴桂芝住所进行搜查的情况。13、段某某行车证、车辆注册登记,证实被盗出租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段某某。14、盗抢机动车辆档案查封通知单,证实被盗车辆查封情况。15、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扣押被盗窃物品情况及发还情况,吉BT2X**捷达车及车钥匙已返还失主纪某某、森雅车维修保养手册及行驶证已返还失主董某某。16、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所盗窃时所使用的工具及盗窃物品情况。17、龙潭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19日在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的车内查获吸食冰毒使用的冰壶,王某某交待曾吸食过毒品,决定对其行政拘留,接受社区戒毒的情况。18、吉林市龙潭区价格认定局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吉BT2X**捷达出租车鉴定价格人民币5,809.00元。1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盗窃现场进行了辨认的情况。20、光盘一张,证实2015年12月6日,在龙潭区江湾龙苑小区被告人王某某在车内盗取物品时的录像;21、工作说明,证实失主董某某被盗太阳眼镜、失主赵某某被盗行车记录仪、失主吕某某被盗U盘,由于没有找到被盗物品无法作价。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被盗物品被追缴并返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失主行驶证一个、行车证副本一个、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本、车钥匙一串、机动车辆保险证一本、翼支付加油卡一张、正方形坐垫一套、吉林市公交集团非营运车辆汽(柴)油供应证一本、车内挂件一个、挂档器换挡头一个、车载MP3一个、后座坐垫一套。三、作案工具铁剪子一把、尖嘴钳子一把、铁锤子一把、螺丝刀两把、铁钳子一把、长螺丝刀一把、长撬棍一把及冰壶一个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仪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