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朱开亮、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开亮,齐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朱开亮,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住田林县。被执行人齐振民,男,1953年3月5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开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俞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