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6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登文与李建华、朱英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文,李建华,朱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594号申请执行人:陈登文。被执行人:李建华。被执行人:朱英丽。申请执行人陈登文与被执行人李建华、朱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制作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5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俞小旬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