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496号原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1号。法定代表人明果英,董事长。被告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湖里区殿前街道机场北区航空物流园区4C之九。法定代表人李栋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