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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恢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玉芝与陈书光、陈威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芝,陈书光,陈威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恢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芝,女。被执行人陈书光,男。被执行人陈威临,男。申请人李玉芝与被执行人陈书光、陈威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书光、陈威临的银行存款2200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继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