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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振武与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武,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797号原告肖振武。被告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肖振武诉被告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