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振武与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振武,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797号原告肖振武。被告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肖振武诉被告肖丽、肖玉强、肖海峰、肖海波、肖海涛、肖玉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