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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抗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渤海经贸有限公司、胡荣茂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家庄市渤海经贸有限公司,胡荣茂,胡梅,梁雪忠,方志盛,河北新亚客运有限公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32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日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荣茂,男,汉族,1939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梅,女,汉族,1968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雪忠,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志盛,男,汉族,1925年10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新亚���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马伟烈,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石家庄市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胡荣茂、胡梅、梁雪忠、方志盛、河北新亚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石民一终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家庄市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4月5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33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