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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字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与丁刘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丁刘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字404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原称怀宁县凉亭信用合作社)。负责人:杨利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锐,该行职工。被告:丁刘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亭支行与被告丁刘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丁刘根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查育华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沈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