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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立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友,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住遵义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11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遵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检察院以遵县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立友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号海马牌轿车,从遵义县马蹄镇大林湾酒店往马蹄镇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马蹄镇洋河村新庄组路段时,与罗某某驾驶的×××号大货车发生刮擦,后与大货车驾驶员发生口角纠纷,被遵义县公安局当场查获。遵义县公安局随即提取被告人王立友的血样,并送往遵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送检检材王立友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6.9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友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王立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罗某某、陶某某、谭某某、田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检验鉴定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王立友的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立友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立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小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