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董姣姣与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姣姣,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81行初1号原告董姣姣,又名董娇娇,女,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玉坤,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宏彬,该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闫雪涛,该分局综合室民警。原告董姣姣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瀍河公(治)强戒决字(2015)004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姣姣的委托代理人何玉坤,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彬、闫雪涛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董姣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姣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姣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姣姣承担。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曲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