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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志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志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23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吴道武。诉讼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黄少春,男,汉族。被告陈志锐,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陈志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6日,被告陈志锐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尾号6839)。被告领卡消费后没有依约还款,截至2016年3月10日,被告拖欠透支本金46860.8元及利息738.19元、滞纳金251.41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志锐向原告清偿上述欠款(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中,被告陈志锐已还清全部欠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但诉讼费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志锐存在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陈志锐在透支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陈志锐已还清所有欠款,对原告请求的本息、滞纳金等,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诉讼是因被告陈志锐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98元、财产保全费499元,合计997元,由被告陈志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