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尚儒与李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尚儒,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杨尚儒。申请执行人李中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02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峰在2016年4月21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峰在银行的存款984.55元。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风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