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马友锋与王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友锋,王福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996号原告马友锋,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福峰,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友锋与被告王福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友锋负担。审判员 李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