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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润与周传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润,周传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润,男,汉族,1995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毕林付,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传江,男,汉族,1961年10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楼。法定代表人:王承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璞,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刘润因与被申请人周传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宜宾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民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