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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解红雪与李军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红雪,李军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641号原告解红雪,男,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李军学,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原告解红雪诉被告李军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解红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红雪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红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2元、保全费846元,由原告解红雪承担。审判长  杨贺彬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