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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振伦与姜正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伦,姜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325号申请执行人赵振伦。被执行人姜正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振伦与被执行人姜正祥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4080元。经查:因被申请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41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