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振伦与姜正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伦,姜正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325号申请执行人赵振伦。被执行人姜正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振伦与被执行人姜正祥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4080元。经查:因被申请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2418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