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小女诉胡佳、周以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胡佳,周以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2民初276号原告王小女,女,住吉水县。被告胡佳,女,住吉水县。被告周以星,住址同上,系胡佳的丈夫。原告王小女诉被告胡佳、周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琦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佳、周以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女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1月17日,被告胡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当天借给被告胡佳现金5万元。被告胡佳出具了借条。2015年9月,原告要求被告胡佳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胡佳、周以星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胡佳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7日,被告胡佳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当日通过他人向被告胡佳交付现金5万元。为此,被告胡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率。数月后,原告要求被告胡佳还款,被告胡佳未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所欠借款的诉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胡佳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归还所欠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胡佳、周以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胡佳、周以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佳、周以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小女借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胡佳、周以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