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巴维敏与韩胜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维敏,韩胜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巴维敏。被告韩胜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维敏诉被告韩胜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巴维敏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维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丽珍人民陪审员 武钰莹人民陪审员 王宝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