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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巴维敏与韩胜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维敏,韩胜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巴维敏。被告韩胜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巴维敏诉被告韩胜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巴维敏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维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丽珍人民陪审员  武钰莹人民陪审员  王宝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