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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文锋与马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锋,马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赵文锋,男,生于1974年6月10日,汉族,河南邓州市人,小学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区,农民。被执行人马力,男,现年35岁,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力在农行吴忠上桥分理处的账户622848120*****44676存款80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