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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苏焱建材商行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迪飞特防水材料经营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苏焱建材商行,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迪飞特防水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163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苏焱建材商行。经营者陈珊珍。委托代理人陆曦叶,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洋,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迪飞特防水材料经营部。经营者蒋国英。委托代理人钱家琦,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苏焱建材商行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迪飞特防水材料经营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苏焱建材商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苏焱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陆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