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与被告杨冲、张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杨冲,张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212号原告:王琪,女,汉族,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万晓春,青岛黄岛恒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冲,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张军,男,汉族,住黄岛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唐大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姜博,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囡,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杨冲、张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王琪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珠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