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3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凌航速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凌航速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3937号��请执行人南京凌航速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7231—2,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骆村。法定代表人季张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玥、吕蒙蒙,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54548—X,住所地在淮安市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东侧、235省道南侧(新港电子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罗亮武,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凌航速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航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世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江宁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原告凌航公司与被告世迈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世迈公司向原告凌航公司返还所有的案涉设备飞针测试机Smart300一台、AOIIMPRESSQ5型二台及检修站UNICORN型二台、工作站电脑(型号:工业电脑17寸液晶显示器)一套;三、被告世迈公司支付原告凌航公司使用费887420元;四、上述第二、三项判决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世迈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99元,由被告世迈公司负担。逾期,因世迈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凌航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世迈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世迈公司仍未履行。2016年4月8日涟水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世迈公司的申请公司重整一案,现世迈公司同意依法申报��债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凌航公司,凌航公司同意依法申报其债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凌航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世迈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涟水县已立案受理了世迈公司的申请公司重整一案,凌航公司同意依法申报其债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贲明发执 行 员 王 新执 行 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