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5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鲍李侠与郑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李侠,郑珍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278号原告鲍李侠,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龚志飞、王福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珍妹,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李侠与被告郑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875183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杨燕名下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13号1901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875183元存款或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物案外人杨燕名下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13号1901室房产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兆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