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南京海祥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业油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海祥消防机械有限公司,青岛海业油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海祥消防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海业油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兴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海祥消防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业油码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仲裁委员会青仲裁(2015)第510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431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仲裁委员会青仲裁(2015)第5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生宝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