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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益林镇全民创业园46号。法定代表人沈昌龙,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阜宁县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通港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恒润家纺有限公司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00199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