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维跃与陈平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475号原告:潘维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万明红,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平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受理了原告潘维跃诉被告陈平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潘维跃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维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潘维跃承担。审 判 长 朱品波人民陪审员 徐立青人民陪审员 吴长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