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1978号原告:杨某甲,男,1945年7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唐攀,萧县闫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杜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汉英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