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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丽某诉被告库伦旗蒙古族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某,库伦旗蒙古族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06号原告丽某,女,蒙古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巴特尔(系原告父亲),蒙古族,农民。被告库伦旗蒙古族小学。法定代表人双福。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某诉被告库伦旗蒙古族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巴特尔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库伦旗蒙古族小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某撤回对被告库伦旗蒙古族小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丽某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云 塔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