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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玉文与烟台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文,烟台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文。被执行人烟台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王天立。申请执行人宋玉文与被执行人烟台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