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清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清荣,于如泉,魏诗榜,魏玉河,冯国义,冯会生,冯连华,赵德义,赵德水,王昌健,于如延,冯颜良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7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孟村县新县镇王庄子村。法定代表人:王邵青,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清荣,男,194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如泉,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诗榜,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玉河,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冯国义,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会生,男,194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连华,男,1950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义,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水,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昌健,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如延,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以上十一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范思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颜良,男,汉族,住孟村县。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新��镇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魏诗榜、张连华、赵德水、于清荣、赵德义、于汝廷、冯会生、王昌健、魏玉河、冯国义、于如泉、原审被告冯艳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930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上诉人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刘晓莉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