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小花与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花,杨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韩小花,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杨卫国,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韩小花与被执行人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和解协议已按期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祝洪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