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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向国申请张洪文、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国,张洪文,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李向国,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街村六一组。被执行人张洪文,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卧虎山村老宫杖子村西组。被执行人于晓东,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十家子镇北宫村张福沟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向国与被执行人张洪文、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5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东辉 来自